国有、非国有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|
职权类型 | 行政许可 | 法定期限 |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 承诺期限 |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 陕西省文物局 | 咨询电话 | 029—85360091 |
责任处室 |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| 监督投诉电话 | 029—85360118 |
办事对象 | 文物收藏单位 | 办理地点、时间 |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; ? ?
法定工作日 |
办理材料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,应提供以下材料:
? 1、请示文件(自拟); ?2、借展协议; ?3、借用文物清单:名称、质地、年代、级别、尺寸、照片等; ?4、其他相关材料。 |
收费情况 | 不收费 |
法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四十条
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、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,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;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,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,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;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,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 |
责任事项 | 1、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|
2、审查阶段责任: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;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。 |
3、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,法定告知(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)。 |
4、送达阶段责任:制发送达文书;信息公开。
|
5、事后监督责任: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。 |
6、其他责任: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。 |
责任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 |